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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順欽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於其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0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為第一、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間係在被告前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日之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受前案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9月5日、10月17日之簽呈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600008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殘渣袋、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38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7374公克、0.3073公克、1.0011公克,含包裝袋3只) 檢品編號: B0000000 B0000000 B0000000 3 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只(送驗淨重為0.017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4 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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