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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涂裕洪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6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24、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依第1 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 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110 年5 月1 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至第6 款或第8 款規定,為多元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不限於修正前所定之「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處遇;同條例第24條第2 項亦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其立法理由並說明:「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該項修正後之規定與修正前所規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新修正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亦即被告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因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現行法之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以聲請書所載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次之事實,業據其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尿液編號:屏警刑二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1/A0000000、KH/2021/A0000000、KH/2021/00000000)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30日釋放出所;又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雖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未履行完成附帶條件,經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受上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業經撤銷,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法應再次令其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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