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義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獲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8至9所示之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分別檢出含有第ㄧ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5020號、110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4660號鑑定書各1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卷第191至195頁)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卷第175至177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ㄧ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訛。
四、又依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都是我自己拿來施用的,且均係向綽號「阿源」的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代價購買3.6公克海洛因(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以2萬元代價購買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即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大麻(即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安非他命咖啡包、素梅片都是「阿源」送我試吃等語(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卷第14頁、第122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大麻5包係基於各別不同之方式、原因取得而持有,則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同時、同地、自同一人取得而持有上開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係單純一罪;其持有該等毒品後,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包括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與施用第二級毒品間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均已為本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效力所及,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 1只 檢驗有海洛因成分殘留 2 粉末 2包(總淨重1.77公克,總驗餘淨重1.77公克) 檢驗含海洛因成分 3 碎塊狀 1包(淨重1.78公克,驗餘淨重1.77公克) 檢驗含海洛因成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淨重5.3993公克,驗餘淨重5.3972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淨重0.4220公克,驗餘淨重0.4190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6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淨重0.3040公克,驗餘淨重0.3013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7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淨重0.3567公克,驗餘淨重0.3544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8 綠色煙草 4包(總淨重13.08公克,總驗餘淨重13.06公克) 檢驗含大麻成分 9 褐色煙草 1包(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07公克) 檢驗含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