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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偉成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關於被告莊偉成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及其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國中肄業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12年6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78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該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一併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48號
  被   告 莊偉成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居南投縣○○鄉○○巷0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偉成於㈠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13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另於10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
    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案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前述施用毒品案件及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106年
    1月11日入監執行,而於108年9月20日假釋出監,於109年6
    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109年間,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9年度毒聲字第92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0年9月10日執
    行完畢釋放,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
    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又於112年1月5日13時31分前某
    時,自姓名年籍不詳、外號「阿忠」之人受讓海洛因1包後
    ,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將之放置在其隨身包包內層
    內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2年1月5日13時31分許,以莊偉成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因另案執行遭通緝案件,
    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在前述莊偉
    成居所、戶籍地及其使用之車輛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7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影本、本署鑑定
    許可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莊偉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初步檢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780號鑑定書、扣案海洛因1包(含照
    片)、現場查獲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加重其刑。扣案海洛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松靖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0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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