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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何玉鳳李怡貞任育民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建成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1行關於「刑法第185之3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刑法第185之3第3項」之記載,顯係「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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