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建成
- 選任辯護人
-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1行關於「刑法第185之3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刑法第185之3第3項」之記載,顯係「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