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詠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欄㈠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應補充「第2項、」。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判決之論罪欄㈠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未載「第2項、」,因於犯罪事實及論罪欄㈣皆已說明被告係未遂犯,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