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姚俊男
- 選任辯護人
- 吳呈炫律師
麥玉煒律師
張智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俊男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事實
姚俊男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俗稱喵喵)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於民國112年7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月初某日止,與李慶龍(另案判決有罪)、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順阿」
、「祖師爺」等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順阿」出資購買製造喵喵之原料,並承租南投縣○○鄉○○村○○巷鄉○○段000000地號上之工寮(下稱本案工寮),再由李慶龍與姚俊男在該處製造喵喵,並由「祖師爺」之人透過通訊軟體FACETIME指導李慶龍製造喵喵,姚俊男協助李慶龍製造喵喵;然數日後,姚俊男在製造喵喵過程中,遭化學物品噴濺全身,姚俊男忍痛至李慶龍製造完成喵喵數袋(重量不詳)後,始由李慶龍駕車搭載姚俊男至臺南市就醫。惟因姚俊男無法繼續製造喵喵,李慶龍乃另尋許仕文(另案判決有罪)共同在本案工寮內繼續製造喵喵。後因李慶龍、許仕文製造過程出問題,喵喵產量不如預期,「順阿」、「祖師爺」認李慶龍、許仕文私吞喵喵,李慶龍乃於112年10月間,將製造完成之喵喵約10多公斤交予「順阿」後,再刮下部分喵喵殘渣後,便與許仕文將製造喵喵之原料、器具棄置在本案工寮後逃離。嗣為警另案於113年3月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本案工寮內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並於手套內檢出與姚俊男相同之DNA-STR型別,始循線查獲上情。
理由
一、本判決下列用以證明被告姚俊男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未經當事人、辯護人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院卷第87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的做成或取得,無違法或不當的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作為證據適當,都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5至15頁、偵一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85至89頁、第161至180頁),核與另案被告即證人(下稱另案被告)李慶龍、許仕文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相片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相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另案被告李慶龍指認)、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另案被告李慶龍持用手機之電磁紀錄截圖、偵辦刑案影像畫面擷圖、被告健保就醫紀錄、被告持用手機之紀錄截圖、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警卷一第17至20頁、第43至46頁、第79頁、第81至87頁、第89至119頁、第127頁、第121至126頁、第129頁、第131至133頁、第143頁、第145頁、第147至163頁);現場照片、現場扣案物位置示意圖、本院113年聲搜字8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生字第113605060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5日刑生字第113607619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4日刑生字第112606468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1日投警鑑字第1130030671號拉曼光譜儀檢測初篩報告含照片及測試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本院113年度原訴第15號刑事判決、 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警卷二第228至314頁、第315頁、第316頁、第317至320頁、第321至326頁、第327至328頁、第329至332頁、第333至336頁、第337至340頁、第355頁、第358至391頁、第358至391頁、第392至401頁、本院卷第61至82頁、第105至106頁) 在卷可佐。此外,警方另案在本案工寮所扣得附表一編號13、23、26、32、37、39、41至43、45至47所示之物,並將該等扣案物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之毒品先驅原料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86443號鑑定書(見警二卷第341至354頁)1份在卷憑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我跟李慶龍大約在112年7、8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凱旋路的路口,由李慶龍駕駛車輛來接應我一同前往南投縣中察鄉山區工寮鐵皮屋;我到達時要製作毒品的化學原料就已經囤放在工寮了,我們的車上只有載運李慶龍準備的器具(如攪拌機、承裝器皿、電風扇等物);李慶龍在現場負責教學,我依照李慶龍的指示來操作進行,大約持續一個禮拜的期間,在一次進行溴素加入化學原料產生毒品反應時(溴化反應),因操作不慎導致化學反應液體噴濺,造成我四肢皮膚灼傷,製毒期間我忍痛用清水及購買皮膚藥膏先行治療,等李慶龍再進行胺化反應及最後過濾,初步乾燥後製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品,之後我們就返回台南;我離開前有做出成品,因為我看李慶龍裝一袋一袋等語(見警一卷第8頁、偵一卷第19頁),並有上開鑑驗結果在卷可佐,是本案自屬已達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慶龍等人為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先行製造、持有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之階段行為,應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人於上開時間,反覆在上開製毒工廠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係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單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持續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慶龍、「順阿」、「祖師爺」就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其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語(見院卷第140至141頁),但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時,才可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本院審酌毒品傷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毒品之行為更應嚴厲譴責,被告是具有正常智識之人,對上述情形自不能諉為不知,卻漠視法令規定,與另案被告李慶龍等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被告雖因製毒過程受傷而被迫退出,惟觀另案被告李慶龍事後為警所查獲之毒品數量非少,可見渠等本欲從事製毒犯行對於各項毒品犯罪所可能衍生社會秩序之危害或個人法益之侵害,實有潛在危險,有高度之非難性。且被告所犯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已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經減刑後的處斷刑,已經大幅降低,本案查無任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的情事,辯護人上開主張,要難憑採。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槍砲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知悉毒品戕害國人身心甚鉅,卻仍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禁令,而與另案被告李慶龍、「順阿」、「祖師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雖無證據證明渠等製成之毒品業已流入市面,然其等犯行對社會潛在危害甚深,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中係非居於主導指揮之角色,後因傷被迫退出,參與時間不長,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院卷第1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我沒有取得報酬等語(見院卷第87頁),是被告尚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又本案所扣得被告所持用之如附表二行動電話,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見院卷第166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鑑定結果 1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2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3 塑膠量杯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4 鹽酸空瓶 21個 李慶龍、許仕文 5 濾紙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6 磅秤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7 手動虹吸管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8 鹽酸(內有溶液) 7瓶 李慶龍、許仕文 9 鹽酸空瓶 108個 李慶龍、許仕文 10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5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編號10-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2: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3: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4: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⒈編號10-5: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丙酮。 11 陶瓷漏斗(破掉)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12 酸鹼檢測儀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13 白色收納箱(含黃色殘渣) 10箱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13-1、13-2、13-3有不明物質) ⒈編號13-1:黃色固體,驗前毛重11.32公克(包裝重1.41公克),驗前淨重9.91公克,取0.30公克鑑定用罄,餘9.61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84%。 ⒈編號13-2:黃色固體,驗前毛重4.00公克(包裝重1.31公克),驗前淨重2.69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2.4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2.04公克。 ⒈編號13-3:橘黃色固體,驗前毛重15.61公克(包裝重4.19公克),驗前淨重11.42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11.22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8.67公克。 14 分液漏斗及支架 1批 李慶龍、許仕文 15 血清瓶及鐵桶 1組 李慶龍、許仕文 16 大型電動攪拌器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17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18 血清瓶 15瓶 李慶龍、許仕文 19 大型電動攪拌器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20 白色塑膠桶(內容物不明空桶)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21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甲苯」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22 塑膠空桶(呈暗紅色)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23 白色塑膠桶 10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3-1、23-2、23-3有不明容液) ⒈編號23-1: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47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7.85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17.44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⒈編號23-2: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20.74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3.12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2.64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⒈編號23-3: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3.85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6.23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15.7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24 手動虹吸管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25 不明液體玻璃罐 1罐 李慶龍、許仕文 ⒈淡褐色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乙醇。 26 不明液體(含藍色塑膠桶容器)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6.46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8.84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8.44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純度約98%。 27 白色塑膠桶 3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7-1、27-2有不明容液) ⒈編號27-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 ⒈編號27-2: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 28 手動虹吸管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29 白色塑膠空桶 4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29-1有不明液體) ⒈編號29-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甲苯。 30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二甲苯」字樣) 2桶 李慶龍、許仕文 31 藍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二氯」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32 白色塑膠桶 5桶 李慶龍、許仕文 (其中編號32-1、32-2有不明液體) ⒈編號32-1:透明液體。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二甲胺及甲胺等。 ⒈編號32-2-1: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0.08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2.46公克,取0.54公克鑑定用罄,餘11.9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1.編號32-2-2:土黃色固體,驗前毛重9.66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8.1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7.7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0%。 33 漏斗 2個 李慶龍、許仕文 34 鹽酸塑膠瓶 2瓶 李慶龍、許仕文 35 鹽酸玻璃瓶 10瓶 李慶龍、許仕文 36 發電機 3台(含機油1桶) 李慶龍、許仕文 37 托盤(含不明殘留物) 16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潮濕固體,驗前毛重11.07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8.9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46%;2-氯-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 38 白色塑膠空桶(外觀有標示「丙酮」字樣)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39 量杯(含不明殘留物)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深褐色固體,驗前毛重5.03公克(包裝重4.63公克),驗前淨重0.40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0.12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6% ,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2-氯-甲基苯丙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40 碳酸氫鈉 1袋 李慶龍、許仕文 41 撈勺(含不明殘留物) 1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粉末,驗前毛重2.18公克(包裝重1.48公克),驗前淨重0.7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0.5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42 塑膠鏟(含不明殘留物) 3個 李慶龍、許仕文 ⒈土黃色粉末,驗前毛重14.50公克(包裝重4.63公克),驗前淨重9.87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9.7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43 藍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8.02公克(包裝重17.62公克),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3.85公克鑑定用罄,餘6.55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二氯甲烷。 ⒊測得1-甲基苯基-1-丙酮純度約1%。 44 收據 1張 李慶龍、許仕文 45 2-溴-4-甲基苯丙酮(結晶體、淨重280.8公克)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46 4-甲基甲基卡西酮(液體、毛重4557.0公克) 1桶 李慶龍、許仕文 47 4-甲基甲基卡西酮(結晶體、淨重485.01公克) 1包 李慶龍、許仕文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台 2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