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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訊指訴。3、復有如附件所示扣押等物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八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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