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九五號及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0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八十八年偵字第八0八、一0三四號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五四號處分不起訴。詎又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在南投縣南投市興和巷八五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其下以火燒烤使生霧化白煙,再以口鼻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在上開住處前為警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南投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單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積極事證相符;又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九五號及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一0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八十八年偵字第八0八、一0三四號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五四號處分不起訴,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二紙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施用毒品次數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