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詎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