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訊指訴。3、復有如附件所示扣押等物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