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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偽造於簽帳單收執聯及商店存根聯上之「丙○○」署名肆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車牌號碼W八─六一四七號」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九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