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39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12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另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投刑簡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且於緩刑期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92年間,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前揭緩刑,復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投刑簡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3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