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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8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39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12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另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投刑簡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且於緩刑期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92年間,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前揭緩刑,復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投刑簡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3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