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偽造於簽帳單收執聯及商店存根聯上之「丙○○」署名肆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車牌號碼W八─六一四七號」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九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