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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有關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時間,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 永 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