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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被告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之執行縮刑期滿日為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釋放)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六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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