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有多次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之前科,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甲○○仍不知戒絕,又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在南投縣埔里鎮○○里○○○街六十五號住處,以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經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一六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又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排放之尿液經警採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所出具之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核被告之自白與前開事證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可資認定。

二、又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而其此次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經依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一六號裁定,送台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復有台灣南投看守所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投所宗總字第○九一○○○一二三五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查,其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且有繼續施用傾向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施用毒品雖為無被害人之犯罪,惟因此衍生之社會問題頗為嚴重,不可輕忽,但被告僅施用毒品一次,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崇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周 玉 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