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余建界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