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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宜民林純如劉敏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余建界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純 如

法 官 劉 敏 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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