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有殺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等多項前科,近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六二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惟甲○○猶不知戒絕,復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路旁、其朋友的座車上,以玻璃管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大城里水裡巷口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又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一時許為警查獲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投衛局檢字第九一○一七三七三號尿液檢驗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刑鑑字第○九一○三○○二二五號鑑驗通知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戒治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六二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八十二年起,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十一月、一年,本件量刑自不宜從輕,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檢察官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前開說明,對被告此次犯行尚不宜輕判,檢察官之請求尚有不當,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崇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 玉 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