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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欺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坦白承認。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公布之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二項規定: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該命令適用期間依第十二點規定,乃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惟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上開緊急命令適用期間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以詐欺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自應依上開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⑴平日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領租金補助之金額(十萬八千元),⑵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所詐領之租金補助全部返還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參照卷附之埔里鎮公所繳款書影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按上開緊急命令為因應九二一震災時期所發布之特別法,該命令中刑罰加重之規定,性質上為刑法分則之加重,經加重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已逾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是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併此敘明。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遭逢九二一大地震,一時貪圖不法之利益,致觸犯刑法,事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所詐領之租金補助全部返還,經此偵審程序與刑罰宣告之教訓,應能改過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至於聲請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並不予宣告緩刑,惟經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已將所詐領之租金補助全部返還等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並予以宣告緩刑,始屬適當,亦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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