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江文軒前於民國八十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二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