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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永祥洪挺梧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裁定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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