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裁定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