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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身 分證統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5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且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偽造署押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而前揭有期徒刑七月及十月,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茲該有期徒刑六月及一年三月接續執行,嗣獲假釋,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因縮短期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業已執行完畢」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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