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