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5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埔刑簡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4樓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23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所持以毆打告訴人之鐵棒、扳手均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或共犯林文勝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