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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七0號裁定送往觀察、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甲○○仍未能戒絕毒癮,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之某時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晚上九時許止,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0二號住處內及南投市路旁某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入注射針筒內,以注射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為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二頁、偵查卷第十七、十八頁、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核與經警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相符,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檢驗紀錄表二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卷第三至五頁),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七0號裁定送往觀察、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詳前揭紀錄表),素行欠佳,其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竟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是其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及其施用數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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