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結欄所引用法條應補列「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結欄所引用法條漏列「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經核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補列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