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交簡字第10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交簡字第10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七○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酒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約為每公升零點六九毫克;⑵酒後騎乘機車肇事,並致行人受傷而為警查獲;

⑶犯後坦承酒醉駕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交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