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至第五行應補充更正為「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縮刑假釋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所適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8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