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至第五行應補充更正為「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縮刑假釋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所適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