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 │ 有期徒刑5月 ││ │新台幣24220元 │ │├───────────┼───────────┼───────────┤│犯 罪 日 期 │ 95.07.29 │95年7月11日13時26分許 ││ │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3161│ 南投地檢95年毒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 1210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 95年上訴字第2893號 │ 95年投刑簡字第58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2.14 │ 95.09.26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 96年台上字第2997號 │ 95年投刑簡字第58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5.31 │ 95.11.28 │├─┴─────────┼───────────┼───────────┤│所犯法條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第6款 │ 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併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科罰金新台幣12110 元 │ │├───────────┼───────────┼───────────┤│備註 │ 1、2應定執行刑 │ 1、2應定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