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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共同竊盜,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被告二人就本件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⑴均年輕力壯,竟不思正途,共同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⑵所得財物價值約一萬五千元,業據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述明確,損害非鉅(其中抽水馬達一部,業據被害人領回);⑶犯後均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9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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