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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光進賴秀雯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等貪污等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因貴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遭扣押之電腦主機1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2),經查本案業已審理完畢,懇請盡速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2之電腦主機1台,經查看其電腦內有與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甲○○等貪污等案件相關之檔案,且該案雖經本院審理後於98年1月16日宣判,然檢察官、甲○○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訴,而上開扣押物是否為審判所必要,尚待釐清,仍有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該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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