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貳至編號柒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至編號柒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7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與所犯附表編號貳至編號柒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爰分別減刑,並諭知附表編號壹之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附表編號貳至編號柒之罪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