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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聲請裁定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之4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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