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之4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