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7號、第1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