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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毒偵字第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5月27日執行完畢,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08號、第1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7月1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95年2月16日上午6時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95年2月16日凌晨4時許,為警在位於臺中市○○路○段1號3樓之「時尚PUB」臨檢查獲,經其同意採尿液送驗後,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95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12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且於96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在案,有卷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列印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715號起訴書列印本等可稽;而本案被告係涉犯96年2月16日上午6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之犯行。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職是,本案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而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3號判處罪刑確定1案,所犯者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本案被告雖所涉者,係施用MDMA1次之犯行,雖毒品不同,然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分類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前後2種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2種)施用之期間尚且重疊,均在95年2月間,則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主觀上顯均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同一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所施用者均為第二級毒品),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且被告分別於本案及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3號乙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均係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採同一見解),故本案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作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則被告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之犯行部分,與被告前揭經判處罪刑確定所涉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既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認為係連續犯,已如前述,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被告於本案中所涉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揭有罪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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