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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及一月七日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減刑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于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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