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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應減刑之偽造貨幣罪、強盜罪及偽造貨幣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脫逃罪,經本院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之不應減刑之偽造貨幣罪、強盜罪及偽造貨幣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附各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此說明:(一)本件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脫逃案件,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應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執行之。(三)又併合處罰之數罪,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抗字第五七七號裁判要旨及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參照),基此說明,本件亦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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