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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光進黃光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38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通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曾蘭」簽名共肆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或之前某時點,在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三八巷二八號現住處,徒手竊取其母曾蘭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一張(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某時許、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某時許,持前開竊得之國民身分證,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傳電信公司)之人員謊稱係經曾蘭之授權前來申辦行動電話,而以曾蘭之名義偽填遠傳電信公司之行動通話服務申請書,並在每份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各偽造「曾蘭」之簽名二枚 (共二份申請書,故共計偽造簽名四枚,起訴書上誤載為共二枚,應予更正),而偽造私文書,再持該偽造之文書向該公司之人員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致使遠傳電信公司之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甲○○,並允其使用遠傳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通訊服務,甲○○共計向遠傳電信公司詐得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含違約金共一萬五千五百元)之行動通訊服務利益,致生損害於曾蘭及遠傳電信公司。嗣遠傳電信公司向曾蘭提出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始查悉上情。甲○○於本案審理中與遠傳電信公司達成和解,並繳清欠繳之通話費用一萬五千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55條、第56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光進

  書 記 官 林雅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雅 貞

法 官 黃 光 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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