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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同年12月1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現在臺灣臺中南投分監執行中,並於民國97年8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下稱為第⒈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下稱為第⒉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為第⒊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下稱為第⒋案)確定;前揭數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就第⒈⒉案、第⒊⒋案裁定減刑及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嗣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1月15日、1月15日及1月15日,定應執行刑7月(下稱為第⒌案)確定;且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下稱為第⒍案)確定;嗣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就第⒊⒋⒌⒍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6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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