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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4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9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經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5年8月7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12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4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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