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應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顯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