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判決(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被告戶籍住址即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興善巷五九號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按址送達,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且該送達地址與被告上訴狀自行記載之住所地址相同,該判決自已於九十七年三月七日合法送達,而被告卻延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自已逾期,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核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