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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伍仟伍佰柒拾陸元」,附表編號二之「宣告刑」欄及「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陸元」之記載,附表編號二之宣告刑欄及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均係誤載,揆諸前旨,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美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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