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件第壹頁(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壹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91號起訴書第壹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之附件第1頁,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91號起訴書第1頁,此經調閱本院刑事裁判原本卷宗無誤,然而原判決之正本將附件第1頁誤植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是以原本與正本不符,而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