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將甲○○前科之記載補充、更正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臺中高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復於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24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5月確定。其於81年6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於83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上開假釋乃遭撤銷,並留有殘刑4年5月12日。另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5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6月,雖提起上訴,亦遭臺中高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乃於86年7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殘刑及有期徒刑,迨93年3月19日第2次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故其第2次假釋再遭撤銷,留有殘刑6年5月3日。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等案件經減刑後,已無殘刑,毋庸執行,甲○○乃於96年7月16日視為已執行完畢」;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7行關於「詮昕科技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