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詎陳文松猶不知悔悟」之記載,應更正為「詎甲○○猶不知悔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顯關於「詎陳文松猶不知悔悟」之記載,核諸被告姓名之相關記載,顯係「詎甲○○猶不知悔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揭所述,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