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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6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壹行關於「石碩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石碩琳」之記載,係「甲○○」之誤寫,揆諸前旨,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美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