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壹行關於「石碩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石碩琳」之記載,係「甲○○」之誤寫,揆諸前旨,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