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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攜帶兇器竊盜及贓物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攜帶兇器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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